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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涟水!重型货车与电瓶车相撞,电动车驾驶人治疗无效后死亡!

来源:名城涟水网    时间:2023-01-31 18:53:54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戴某骑电动车沿县域某乡村道路行驶中与周某驾驶的重型货车(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相撞,致戴某受伤。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戴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戴某在医院住院治疗21天,经治疗无效后死亡。经委托鉴定:戴某自身系肺癌晚期伴癌症脑转移。戴某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在原因力的大小上,交通事故外伤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自身疾病是导致死亡的次要因素。原告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各项赔偿计6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戴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及自身疾病共同作用所致,自身疾病占次要原因,应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减轻责任的比例。

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亲属戴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515692.5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侵权结果的发生,成因错综复杂,不可一概而论,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时与数个行为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考虑数个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损害参与度,即原因力大小问题。当受害人本身存在严重疾病的时候,亦应当考虑原因力比例。道路交通事故本身是过失责任,至于受害人身体状况如何不是侵权人能够预测的,如果全盘否定损伤参与度,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从另一角度说,受害人的原有疾病或损害并非侵权人造成,侵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可能预料到会出现加入受害人自身疾病的结果,故对道路交通事故与受害者自有的损伤因素叠加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必须要找出造成最终损害后果的原因,区分各个原因力作用的大小,才能有效划清责任。

本案中,戴某自身系肺癌晚期伴癌症脑转移,在原因力的大小上,交通事故外伤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自身疾病是导致死亡的次要原因。戴某系在晚期肺癌基础上,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外伤术后继发肺部化脓性感染死亡。因周某驾驶机动车,戴某驾驶非机动车,鉴于戴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及自身患有严重疾病亦系导致其死亡的次要原因的情况,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可酌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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